(2020年4月23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65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見證司法活動工作,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權,發揮人大代表在人大監督司法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通過視察調研、旁聽庭審、現場觀摩、走訪座談、列席會議等形式,見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活動。
第三條 人大代表見證司法活動的范圍:
(一)審判機關的各類案件現場和遠程視頻公開審判、調解、聽證活動;調查取證,涉案物品評估鑒定和勘驗檢查,財產和證據保全;留置送達法律文書;執行拘傳;強制執行裁判和調解書;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會議。
(二)檢察機關的各類案件審查起訴及遠程視頻提審、聽證活動,出庭支持公訴、抗訴;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的調查取證;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和執行監督;刑事申訴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審查辦理;監管場所檢察;檢察官聯席會議、檢察委員會會議。
(三)公安機關的各類案件遠程視頻提訊和偵查實驗;辨認犯罪嫌疑人和物品,評估鑒定和勘查檢驗;執行拘傳;交警部門執法活動;看守所、拘留所等羈押場所和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場所的管理活動。
(四)司法行政機關的社區矯正、法律援助和人民調解;仲裁;司法鑒定和公證。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見證的其他司法活動。
第四條 見證司法活動遵循不干預司法工作正常進行、不直接處理問題、監督和支持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察和司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代表聯絡辦公室)(以下簡稱人選工委〈代表聯絡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見證司法活動,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配合。
第六條 市人大代表參加見證司法活動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見證司法活動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七條 見證司法活動采取人大代表自行參加與市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條 司法機關應當于每月25日前,將本機關下個月在本辦法第三條范圍內的司法活動安排,通過網絡平臺報送監察和司法工委,明確每項活動的時間地點、聯系人員和聯系方式。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重點報送新型、疑難、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以及人民群眾關注度較高的具體執法活動和司法行政活動。
第九條 監察和司法工委在收到司法機關報送的司法活動安排后應當及時轉達人選工委(代表聯絡辦)和辦公室。人選工委(代表聯絡辦)負責通知人大代表、辦公室負責通知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自行選定參加見證的司法活動項目。
人選工委(代表聯絡辦)和辦公室分別匯總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自行選定的參加見證司法活動項目及聯系方式,于每月28日前轉達監察和司法工委。監察和司法工委在每月30日前告知相關司法機關。
第十條 監察和司法工委在收到司法機關報送的司法活動安排后,認為有需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見證司法活動的,應當經常委會分管負責人審核后報請常委會主要負責人同意,會同人選工委(代表聯絡辦)和辦公室組織人員參加活動,并提前告知相關司法機關。
第十一條 人大代表應當持代表證按時參加見證司法活動,并嚴格遵守司法機關的制度規定。
第十二條 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見證司法活動,應當客觀公正地填寫《人大代表見證司法活動評價表》(以下簡稱《評價表》),通過網絡平臺于活動結束后三日內反饋給人選工委(代表聯絡辦)或者辦公室。
《評價表》作為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情況審議和履職評議的參考。
第十三條 人選工委(代表聯絡辦)和辦公室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見證司法活動填寫的《評價表》匯總后轉達監察和司法工委。
第十四條 監察和司法工委負責梳理《評價表》的內容,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于反映司法執法案件存在問題的,按照《蚌埠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監督司法工作的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理。
(二)對于反映其他司法活動存在突出問題及問題線索的,按照《蚌埠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中發現問題處理辦法》的規定,提請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后制作《監督意見書》轉達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于反映司法機關工作的意見建議,轉達人選工委(代表聯絡辦)作為閉會期間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處理。
第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邀請在蚌的省人大代表參加見證司法活動,也可以委托縣、區人大常委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市人大代表就地就近參加本縣、區的見證司法活動。
第十六條各縣、區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見證司法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26日通過的《蚌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市人大代表旁聽人民法院庭審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