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正在開展《蚌埠市促進智能傳感產業發展條例》的立法工作。《條例(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調研論證、座談交流、公開征求意見、集體研究討論等基礎上,形成了《蚌埠市促進智能傳感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為深入踐行立法全過程人民民主,進一步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對《蚌埠市促進智能傳感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見。請于 11月2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者電話方式,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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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1日
蚌埠市促進智能傳感產業發展條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智能傳感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提升自主可控水平和國際競爭力,建設國內外有重要影響力的產業集聚地,發展壯大新質生產力,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智能傳感產業體系建設、科技創新、場景拓展、服務保障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智能傳感產業,主要包括智能傳感器的設計、制造、應用和相關的核心材料、裝備、服務等全鏈條產業,以及與智能傳感產業融合發展的傳統傳感產業,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動態調整。
第三條【發展原則】 促進智能傳感產業發展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創新驅動、應用牽引、產業協同、集聚發展的原則,實行全鏈條全域一體化推進。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將智能傳感產業作為持續發展的重點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機制,協調解決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智能傳感產業發展總體部署,根據轄區內產業基礎,明確產業發展重點方向,協同推進產業發展。
蚌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蚌埠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內促進智能傳感產業發展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科技部門負責智能傳感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推進和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營商環境、招商和對外合作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智能傳感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縣(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縣(區)促進智能傳感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產業規劃】 市科技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組織編制智能傳感產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建立實施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
第七條【延鏈補鏈】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智能傳感產業鏈上下游,發揮晶圓制造等帶動作用,實施精準招商、產業鏈招商,促進延鏈、補鏈、強鏈,打造材料裝備、研發設計、晶圓制造、封裝測試、器件模組、終端應用、檢驗檢測、系統集成等全產業鏈體系。
第八條【產業集群】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龍頭企業引領作用,促進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和產業融合發展,推動智能傳感產業在消費電子、汽車電子、醫療電子、工業制造、空天產業、物聯網、具身智能等領域集成應用。
支持和鼓勵中國傳感谷發揮智能傳感產業集聚區和未來產業先導區作用,探索開展體制機制創新,完善產業生態,打造產業創新發展的核心引擎和集群發展的特色園區。
建立、完善智能傳感產業梯度培育體系,促進高新技術企業成長、專精特新及小巨人企業壯大、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躍升、單項冠軍企業和產業鏈鏈主企業領航,培育發展先進智能傳感產業集群。
第九條【平臺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設或者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建設智能傳感領域共性技術、關鍵核心技術等研發平臺,概念驗證、小試中試、孵化載體等成果轉化平臺,封裝測試、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平臺,開展研發服務和生產性服務。
探索建設基于電子設計自動化技術的軟件共享設計平臺、感知融合技術研究平臺和感知能力測試中心等,進一步集聚市場資源。
第十條【科研攻關】 支持和鼓勵各類創新主體圍繞多模態感知、異構集成等前沿技術和國產化替代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承擔和參與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突破芯片、器件、模組等技術瓶頸,提高產業鏈整體協同發展和抗風險能力。
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可以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構建協同創新、資源共享、融合發展的產業生態。
支持各類創新主體依法主導或者參與智能傳感產業相關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引領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成果轉化】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科技部門應當建立智能傳感產業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推進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推動相關主體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支持各類創新主體科技成果在本市轉化。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離崗創業、在職創業或者到企業兼職等方式,從事智能傳感領域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發揮科技大市場等科技創新綜合服務平臺和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作用,為智能傳感領域創新成果轉化提供全鏈條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
第十二條【人才引育】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智能傳感產業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等保障和激勵制度,支持和鼓勵引進智能傳感產業高層次人才,健全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產業科技人才評價體系。
第十三條【場景開放】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應用場景培育、發現、實施和示范性場景推廣,在智慧農業、智能制造、現代服務、民生保障、社會治理等領域定期集中發布場景機會清單。
第十四條【示范應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智能傳感產業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和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等優質產品培育、推薦認證和示范應用推廣機制,推行政府首購首用,引導各行業采購使用。
搭建產業鏈信息共享平臺,暢通企業間溝通交流渠道,定期征集和發布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場景需求和示范解決方案清單,實現上下游就近配套。
第十五條【戰略咨詢】 市人民政府設立智能傳感產業發展戰略咨詢委員會,為智能傳感產業發展規劃編制、政策措施制定、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推進、國內外產業資源對接等重大戰略、重大決策提供專業支持。
第十六條【資金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元化資金支持體系,建立穩定的智能傳感產業財政扶持機制,加大國有資本投入并建立健全適應產業發展的評價考核監管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設立符合智能傳感產業發展需要的主題母基金,鼓勵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設立子基金和專項基金。
引導各類基金和社會資本支持智能傳感產業發展,完善產業發展基金支撐體系。鼓勵和引導銀行、擔保、保險等金融機構根據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提供相應融資產品。支持智能傳感企業上市融資和開展國內外并購。
第十七條【營商環境】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在項目審批備案、土地供應、環境影響評價、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依法保障智能傳感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宣傳交流】 市人民政府定期舉辦智能傳感產業大會,發布產業發展報告,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產業發展大會品牌。建立中國傳感谷專業門戶網站,加強智能傳感領域人才、技術、項目等交流,提升中國傳感谷的知名度、影響力。
支持、鼓勵智能傳感企業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參與國內外展覽、展會等活動,推動產業合作和技術交流,支持企業開拓海外市場。
第十九條【容錯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支持的智能傳感產業發展有關項目的實施主體,在培育發展智能傳感產業過程中,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取得預期成果或者效益,符合以下條件的,免于追究或者減輕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一)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規定;
(二)個人和單位沒有謀取私利;
(三)未與其他個人和單位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