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人大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履行代表義務,更好地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增強代表職務意識。代表應當優先執行代表職務,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主動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系,積極參加視察、調研活動。 第三條 嚴肅會風會紀。代表應當全程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按時參加預備會議、全體會議、分組會議等,不得無故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請假。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商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確定應邀列席市人大代表名單,由縣(區)人大常委會按照列席計劃通知代表列席會議,參加常委會會議前相關議題的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活動。代表每屆任期內原則上至少列席1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四條 規范閉會期間代表活動。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可以集體活動,也可以單獨活動。開展集體活動以代表小組為基本形式 ,每年不少于4次。代表應當積極參加專題調研、視察、執法檢查及列席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等閉會期間的活動,全面客觀了解情況。代表要根據安排或以主動報名的方式,參加評議、測評、旁聽案件庭審等活動,如實填寫評價意見。每位代表一般每年參加市域范圍內各級組織的司法活動不少于1次。代表接到活動通知后,無特殊情況,應當按時參加。 代表可以持證就地進行視察、調研。代表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代表可以就某個專題進行調研,走訪選民,廣泛收集民意。 第五條 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通過走訪、座談等方式及代表工作站等代表聯系群眾工作平臺,密切聯系群眾,了解社情民意,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推動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代表根據安排參加向原選舉單位述職活動,每屆內至少報告1次履行代表職務情況,并接受滿意度測評。 第六條 提高議案和建議質量。代表應當從全局出發,結合參加專題調研、視察、執法檢查、走訪選民等活動了解的情況,認真梳理總結,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符合當前實際的議案和建議。 第七條 落實代表履職登記管理。代表應當如實記錄個人履職情況,于每年11月底前報其所在的代表小組審核后,由原選舉單位進行匯總,統一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備案。代表履職情況將作為開展代表“創先爭優”活動評選及換屆時代表是否繼續提名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加強代表履職監督。代表在履職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形:未經批準不出席人代會,或者連續2次在人代會代表團會議討論時不發言且不提議案建議的;在閉會期間無故不參加市人大常委會、選舉單位或代表小組組織的相關活動2次以上的;在向原選舉單位述職時,測評滿意率不到50%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或者委托縣區人大常委會對其約談,并采取適當方式予以通報。對約談、通報后仍無明顯改進的,將按照《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暫行辦法》規定,勸其辭去或者依法罷免其代表職務。 第九條 本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代表聯絡辦公室)負責解釋。